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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换届纪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干部工作 > 严肃换届纪律

    严肃换届纪律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二)
    * 发表时间 : 2011-08-03 00:00:00 编辑: 来源: 浏览 : *

    山西省太原市原市长张某违反选举纪律案

     

    张某,男,195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山西省政协副秘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长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2006年4月任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年2月被免职。

    经查,2011年1月中旬,在山西省“两会”召开前夕及人代会期间,张某与太原市政府副秘书长兼研究室主任崔某多次议论人代会选举问题,对省人代会提出的选举办法和拟选省领导的候选人不满,同时张对自己多次作为省级后备干部而未被列为候选人有情绪、发牢骚。随后,崔指使他人购买了不记名手机卡。在张的直接影响下,崔编辑了一条干扰选举的短信,并根据张提供的省人代会会议《秩序册》和部分代表电话号码,于1月22日深夜和23日晨,向数十名代表发送了干扰选举的信息。省委发现后,及时采取了果断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加强选举的组织工作,保证了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张某和崔某的行为违反了选举纪律。2011年2月18日,张某被免去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5月13日,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月19日,崔某被免去太原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4月13日,崔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委原常委、副区长

    米某等7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案

     

    米某,男,1964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7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2010年4月任钦南区政协党组成员(副处级)。

    黄某,男,1965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1996年9月任钦州市钦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2007年5月任钦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事局局长,2010年4月任钦南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正科级)。

    卜某,男,197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2007年8月任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党委书记,2010年3月任钦北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正科级)。

    杨某,男,196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4月任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党委书记,2010年3月任钦北区委宣传部副部长,12月被聘为钦州日报社社务委员会委员、报业发展中心主任。

    黄某某,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1997年4月至今在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政府工作。

    张某,男,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2006年8月任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校长,12月任小董镇中党支部书记。

    凌某,男,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2年9月任钦州市钦北区新棠镇中校长,2009年9月任钦北区长滩中学校长,12月任长滩中学党支部书记。

    经查,2006年至2009年,时任钦州市钦南区委常委、副区长米某,钦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黄某,钦北区青塘镇党委书记卜某,那蒙镇党委书记杨某,贵台镇政府干部黄某某,小董镇中校长张某,新棠镇中校长凌某等7人,为谋取个人职务的晋升、调任,以及家属工作调动等,向时任钦北区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黄正荣行贿。2011年1月24日,黄正荣因贪污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2011年2月,米某等7人因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米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按主任科员安排工作;黄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按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卜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副主任科员安排工作;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被解聘钦州日报社社务委员会委员、报业发展中心主任职务;黄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张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凌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山西省山阴县原副县长郭某拉票案

     

    郭某,男,196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2007年4月任山西省山阴县副县长,2011年5月被撤职。

    经查,2011年4月25日,朔州市委组织部在山阴县进行县四大班子全额定向推荐。当日10时3分至14时48分,山阴县副县长郭某为使自己能推荐上山阴县常务副县长,用其手机向山阴县部分县级领导干部及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共81人发短信拉票。

    郭某的行为违反了换届纪律。2011年5月11日,郭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被撤销山阴县副县长职务,降低一个职级确定为正科级。


     

    浙江省浦江永在集团董事长楼某等人拉票贿选案

     

    楼某,男,195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浙江浦江永在集团董事长,浦江县第七届政协委员。

    经查,2011年2月28日至3月4日,浦江县举行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选举金华市第六届人大代表。会议期间,未被列入候选人的楼某,为当选金华市第六届人大代表,通过浦江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浙江浦江万福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等人,以口头承诺或给部分县人大代表发放现金的形式进行拉票。楼某最终获得146票并当选。

    楼某、黄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换届纪律。2011年3月5日,浦江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楼某当选金华市第六届人大代表无效的决定。3月17日,楼某、黄某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安徽省五河县头铺镇计生办干部黄某拉票案

     

    黄某,女,197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安徽省五河县安淮乡民政办会计、组织干事,头铺镇科员等职务。2003年12月任头铺镇计生办科员。

    经查,2011年3月7日,经组织考察,五河县委批复,黄某被确定为五河县头铺镇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参加此次乡镇党委换届差额选举。在头铺镇党委选举大会召开前的3月14日晚至3月15日上午,黄某用手机分别与头铺镇党代表20余人进行通话,请求他们予以关照,并向其中一名代表送了两条黄山牌香烟。3月15日,在头铺镇党委换届选举中,黄某当选。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换届纪律,且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不好。2011年3月17日,黄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安徽省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