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三、八十四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是否能给出准确规定?
《条例》针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指出,这种“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认定标准有两个:
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
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田延华 据中纪委网站《中央纪委法规室“两部党内法规”权威答疑(二)》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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